长安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是为了进一步鼓励在校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激励有志于继续深造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加快人才培养,促进本科教学质量和研究生生源质量的提高。为了规范和完善我校推免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06]1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推免生,是指按照相关规定遴选的普通高等学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攻读硕士学位。推免生不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而直接参加招生单位的复试。

第三条 推免生类型包括学术型推免生(含支教团推免生)和专业学位推免生两类。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推免生工作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成立由校领导、教务处、研究生院、学工部、校团委、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推免生的领导工作,教务处负责全校推免过程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 负责制定、修订《长安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
  2. 负责制定年度推免生工作实施办法;
  3. 审核、审定学院推免生工作小组名单;
  4. 负责推免生名额分配方案的审定及调配工作;
  5. 负责审查、校级公示、审定推免生资格及推免生名单;
  6. 负责处理推免生工作中出现的有争议、有异议等问题;
  7. 受理学生申诉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由院领导、系主任以及相关部门代表组成的推免生工作小组。各学院推免生工作小组根据《长安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制定本学院推免生工作管理办法报教务处备案,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推免生工作。